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、《山东省邮政条例》有关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、污损邮政信筒(箱)、阅报栏、邮政报刊亭、信报箱等邮政设施;私自开启、封闭邮政信筒(箱)或者向其
内投放杂物;非法检查、扣押运邮车辆,阻碍邮件的运递,非法检查或者截留邮件;非法拦截、搭乘运邮车辆,损坏邮政信筒(箱),在邮政局(所)门前或者邮政信筒(箱)、邮政报刊亭、信报箱等邮政设施周围
设摊、堆物、停放车辆,妨碍用户用邮或者邮政车辆通行;妨碍邮政通信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。
违反规定的,由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,责令停止侵害,赔偿损失,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